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校董會與學校共同體

文.林發欽
刊於20140512日澳門日報E08教思版
 
圖片來源:http://media.taaze.tw
  規範私立學校發展的《私立學校通則》第二輪諮詢已經結束,最後如何立法,引人關注。校董會的產生、組成、權限和運作,是通則的核心內容之一。筆者堅持校董會應該有多元參與,並不僅是從監督與運作的角度考慮,也不是要削弱校長對學校的管理實權,更不是要改變辦學實體透過學校實踐其宗旨和理念,而是基於一種普世教育價值——建立學校共同體
  許多教育先進的國家和地區已制訂教育共同體學校共同體的法規,讓關連人士共同參與學校的管理和決策。例如台灣在學校管理上,校長、教師會和家長會三足鼎立,教師和家長對校內的重大事務,如人事任免、課程設置、年度計劃等有參與實權。可以想像,僅由辦學實體或其代理人(如校長等)獨享學校的管理權,其結果是制訂出來的政策很難成為學校全體人員的共同願景,執行過程也無法凝聚各方人員的力量;即使高壓施行,也只會是陽奉陰違,貌合神離。所以,構建學校共同體,讓教職員工、學生、家長和校友等持份者參與學校管理和決策,是全球教育發展的趨勢。
  學校共同體作為普世教育價值,其實早已引入澳門,並受到法律的保障。《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38條規定:學校的管理應確保教學人員、學生、家長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參與。教育行政當局近年鼓勵學校發展家長會,各校素來重視組織學生會和校友會、教學人員自發成立教職員會等,其實也是學校共同體的一種實踐。但這些不同的持份者和組織,在澳門現行的教育體制下,並沒有正式的身份,能確確實實地參與校政。
  《私立學校通則》草案規範中的校董會,顯然是實現學校共同體教育理念的一個合適平台。香港《教育條例》就規定校董會成員須包括辦學團體校董、校長(當然成員)、教員校董、家長校董、校友校董、獨立校董等成員,以體現多元參與的原則。雖然香港在推行上述條例時遇到部分辦學團體的反對,認為影響辦學自主性,但其多元參與的校董會能為學校管理帶來專業發展,在界定權責、擴大參與、訂定目標、評估成效、創建特色等方面有正面的作用,還是受到社會,尤其是教育專業人士的普遍歡迎,值得澳門參考。
  根據《私立學校通則》草案,辦學實體是學校的持有人,校長是學校的最高管理人,他們對學校行使管理權限是無可置疑的。提倡校董會多元參與,是希望號稱在PISA中取得國際前列成績的澳門,其學校管理同樣與世界接軌,開放給教職員工、學生、家長和校友等持份者共同參與,建立民主、開放、包容的學校共同體
  《私立學校通則》立法在即,教育專業的利益能否抵擋政治妥協的利益,在正式法規出台的時候,自有分曉。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