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9日 星期五

義務與權利

圖片來源:http://www.thatswhatisay.co
m.au/ethics_values/wp-content/uploads/2011/04/
RightsAndResponsibilities.jpg

文.黃逸恆
刊於2011年7月25日澳門日報D05文化教思版

    《私立學校敎學人員框架》法案日前已交立法會作一般性通過,將由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討論。經過近年來比較廣泛的諮詢,《私框》可算是回歸後衆多相關敎育法律法規修訂中,無論學校行政、前線敎師、家長,以至社會各界,討論得最多最激烈的法案。雖仍有不盡人意之處,但可以肯定目前的文本應該是取得最多共識,並最大程度地平衡了各方關注點的法案。
    雖然法案很可能未能趕及在新學年開始前通過,但無論如何,自澳門回歸後,關係到整體敎育制度的《非高等敎育制度綱要法》、影響敎育核心環節的《正規敎育課程框架》、前瞻未來發展方向的《非高等敎育十年規劃》,以及兩年多來得到廣泛討論的《私框》等一系列敎育改革法案的修訂,使得包括本人在內的全體敎育前線人員,對澳門敎育制度的認識及理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深化,敎育專業水平因而得到了一定提高。
    與此同時,由於衆多法案推出諮詢,過程中使得更多對敎育工作有熱誠有能力的前線同工逐漸凝聚,最近數年,越來越多與敎育法制建設相關的非官方座談會、分享會、圓桌會議、論壇先後舉辦,參與者衆,討論氣氛熱烈。此前所未有的土壤,正是孕育敎育專業化的絕佳環境。環看世界各地敎師專業化的發展歷程,大多也曾經歷這樣的階段,並因此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敎師專業制度,從而提升敎師的專業地位。
    《私立學校敎學人員框架》法案第九章訂明設立“敎學人員專業委員會”,負責制訂敎學人員專業準則,並由十三名不同範疇的持份者組成。專業準則的訂定,是敎師走向專業化的核心要素,因此,在立法會討論《私框》的同時,應是適當時候開始討論專業準則的構成和內涵了。這樣亦有助於社會各界更清楚明瞭敎育人員整體的權利與責任。因為作為敎師的我們都清楚知道,涉及敎師的包括職級、薪資、保障等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優化了工作條件後,我們“都能”和“都會”負上更好地敎育下一代的責任和義務。
    香港的“敎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成立於一九九四年,其職權範圍與《私框》訂明設立的“敎學人員專業委員會”類似,議會負責擬定準則,並負責就涉及敎育工作者的糾紛或失當個案向香港敎育局常任秘書長提供意見。由其制訂的《香港敎育專業守則》由義務和權利兩大章節組成,義務部分包括對專業、學生、同事、僱主、家長及公衆的義務等共七十四條,權利包括對專業工作者和僱員的權利共廿四條。
    專業守則是專業制度建立的基石,在等待立法會通過《私框》的同時,同仁們也許應借此時機,共同討論一下我們應該負上哪些責任和義務,共同為孩子和社會的發展作出最大的貢獻。

社會問題與敎育

圖片來源:http://www.cartoonstock.com/newscartoons/
cartoonists/efi/lowres/efin363l.jpg

文.林發欽
刊於2011年7月11日澳門日報F06文化教思版


    近年,澳門社會出現這樣一種現象:在部分人心中,敎育是社會萬惡之源,敎育卻又是解決社會千般問題最有效的處方。此話何解?君不見每有社會問題發生,有識之士分析原因,其中總少不了諸如“學校缺乏公民敎育”、“學校缺乏性敎育”等評論範式,似乎就是千錯萬錯,敎育肯定有錯;及至論及如何補救與改善,又總會有“加強公民敎育”、“加強性敎育”等呼籲。這正是成也敎育,敗也敎育。總之,社會問題,敎育是因,也是果,似乎只與敎育有關,沒有別的了。
    這種不論事件背景,不看個案特點,不解事情細節,隨便拿“敎育”作泛泛評論的現象,一方面是把複雜的社會問題簡單化,無助揭露社會問題的眞相;一方面其實是打擊了敎育,干擾了敎育,無助敎育的專業發展。
    且讓我們舉個例子,靑少年風化案發生了,豈是一句“學校缺乏性敎育”解釋得了?有人輕生,又豈是“加強生命敎育”就解決得了?人們對傳統文化的認識越來越薄弱,難道就是學校缺乏相關敎育嗎?又是學校加強相關敎育就能徹底改善問題嗎?學生在巴士上不讓座,是沒有公民敎育嗎?加強公民敎育,甚至開一節“讓座課”,不讓座的學生就會讓座嗎?當然,也會有部分學生是有這個可能的。
    “缺”與“加”的評論範式再發展下去,就是“把某某列為課程”,如“把基本法敎育列為課程”、“把性敎育列為課程”、“把節能敎育列為課程”等等。事實上,現在社會上提及的各種主題敎育,早就是學校課程的一部分,滲透於各個學科、各種形式的課程之中,只是沒有獨立設科而已。若然所有主題都獨立設科,則又違背敎育的規律,因為學校課程現在已經面對時間有限、知識無窮的困境。再說,課程理論認為,知識的獲取與建構,絕不僅限於透過系統學科的學習。由此推之,那種“把某某列為課程”的意見通常是出於對敎育的不了解——已見諸課程內容了!
    然而,思維方法不應像一個單擺,從一個極端搖擺向另一個極端。我的意思不是說發生社會問題,敎育沒有責任;改善社會問題,敎育沒有辦法。而是要糾正那種把所有社會問題歸因於敎育,把解決所有社會問題寄望於敎育的簡單想法。改變社會問題需要新的知識與正確積極的態度,這確實需要依賴“敎育”,透過“敎育”使社會重新調適,重構價値觀,建立新的社會規範,此即為“社會重組”或“社會重建”。只是,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且需要集體的行動。
    社會評論如果不再拿“敎育”作為話題,當能使評論更見深度,更有針對性,最重要的是使“敎育”不再背負莫名其妙的“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