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於2015年11月23日澳門日報E08教思版
審計署最近公佈《對私立學校財政資助的監察》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再一次引起社會對私校財政運用和管理的關注。當中的問題固然需要糾正和完善,但事件對澳門教育界形象造成的傷害更值得社會反思和尋求救治之策。
歷史上,澳門華人教育主要由華人社會自行承擔,逐漸形成澳門以私校為主的多元教育格局。昔日私校辦學經費主要來自社會捐助和學生學費,捉襟見肘,教師薪酬有好一段時期甚至低於製衣工人,學校艱苦經營。及至今天,公共財政大力投入教育,政府透過私校實施十五年免費教育,免費教育學校的全部經費,以及非免費教育學校的部分經費都來自公帑,社會早有聲音要求加強對私校財政的監督。教育界有意見擔心,政府介入太多會損害辦學自主。但接受合理的監督,不等同損害自由。澳門教育自由,辦學自主的公民權利和教育政策,不應成為私校規避監督的藉口。教育是社會事業,接受社會和政府的監督與管理,是享受“辦學自由”所需要履行的“辦學義務”。
回歸以來,澳門教育法制雖然日漸完善,但基於歷史原因,私校仍擁有廣闊的自主權,教學、行政和財政高度自主,政府的監督和管理角色仍有待加強。《非高等教育發展十年規劃》定出:“保障所有學校的教學自主以及私立學校的行政自主和財政自主,同時依法規範學校辦學的行為,形成政府與辦校團體間權責明確、統籌協調、規範有序的辦學體制,增強學校辦學活力。”這些論述非常理想,但並未見有具體執行措施,關係重大的《私立學校通則》至今未見出台。
《十年規劃》還提出“加強對學校教育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完善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依法設立校董會”,“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引入民主監督和社會參與,促進學校管理的現代化”等內容,以期加強對學校的管理。然而,當中只有設立校董會一項屬具體規定,其他都較為籠統,坊間對“加強”了哪些和“完善”了甚麼都不大了解。
審計報告發佈後,引起社會輿論對部分學校甚至整個教育界的質疑,應驗了審計署提出“有問題持續出現而不及時糾正,對一直遵守教青局及基金各項規定的受資助學校並不公平”的預見。同樣地,有學校可能只是因為一兩項目財政管理或運用出現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卻被外界誤以為“有好多問題”。如是者,對個別學校,對澳門教育界,對教育界過去長期以來克勤克儉作育英才的形象都帶來或多或少的負面影響。
抽離細則的技術操作和指引要求,或應從制度層面更宏觀審視私校財政問題。具體明確的監管制度其實對私校和辦學實體都有好處,避免違規而不自知。藉此機會,應加快通過《私立學校通則》和落實《十年規劃》中加強對學校管理的規定。倘若如此,審計報告《對私立學校財政資助的監察》對澳門教育的推動就具有更深遠的意義和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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