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發欽
刊於2014年03月17日澳門日報D08教思版
教靑局為落實《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的相關規定,去年啟動《私立學校通則》的立法諮詢工作。第一輪諮詢以“政策構思簡介”的方式,已於同年四月完成,並在十月公佈諮詢總結報吿。在此基礎上,教靑局於今年三月以草案諮詢文本方式開展第二輪諮詢工作,諮詢期至四月廿九日屆滿。
澳門回歸後,特區政府以積極的態度參與教育事務,一方面加大教育投入,實施十五年免費教育;一方面通過法律、法規、指引、基本學力要求和各種規範性文件,加強對教育的監督、導向和管理。《私立學校通則》關係到澳門私立學校的管理體制和教育的長遠發展,是繼《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和《私立學校教學人員職程框架》後,對澳門私校發展尤其重要的法律文件。
《通則》雖然主要規範辦學實體、校董會、校長、人員編制、學校開辦、運作、管理、關閉、收費等重大事項,與學校高層人員直接相關,似乎與基層教職工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有關規定卻影響到廣大的教學人員、學生、家長和校友的福祉,關係到澳門教育的長遠健康發展。所以,《通則》應該受到教育界人士更多的關注。
綜觀第二輪諮詢文本,教靑局在整合第一輪諮詢意見的基礎上作了一些調整,對於未能接受的意見也作了解釋性回應,不同持份者從中或會有不同的解讀。作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尤其關注校董會的組成與職權、學校人員編制的準則、學生規章的訂定、對辦學實體與學校的監察和處罰制度等。
以校董會為例,草案文本有些規定相當好,例如:校董會成員的職務支出不納入學校的開支內,校長由校董會委任並向校董會負責,辦學實體本人或其代表,及校董會主席不可擔任校長一職等。但有部分條款(例如對校董會的組成等)卻有欠清晰,甚至有迴避《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相關規定之嫌。
《綱要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學校的管理應確保教學人員、學生、家長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參與。”
《綱要法》是澳門教育的基本大法,《私立學校通則》的精神和內容必須符合《綱要法》的相關規定。將來澳門各私立學校的校董會將不再是諮詢性質或榮譽性質的組織,而是具有委任校長、決定校政、審議賬目等的實際權限,是專業的教育管理機構,其成員在享有“校董”榮譽的同時,還得履行相應的義務和相當的法律責任。
構建“學校共同體”,讓教職員工、學生、家長和校友等持份者參與學校管理和決策,是全球教育發展的趨勢。是故,《私立學校通則》應貫徹《綱要法》的精神和內容,列明校董會應包括教職員工、家長和校友等當然代表,以保障多元參與。由於現時的諮詢草案沒有對校董會的人數設立上限,故相信即使加入相關代表,也不會影響辦學團體通過校董會落實對學校的管理。
以上只是一個例子,《私立學校通則》的內容關乎每一所學校的發展,期待社會各界,尤其是前線教師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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